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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数字货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imtoken钱包可以存哪些币 2023-10-09 0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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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一、数字货币发展现状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谦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卖usdt属于洗钱吗,共有5425个私人数字货币货币。 其中,主流的私人数字货币(泛指加密数字货币)有比特币(BTC)、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等货币。

目前,我国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DCEP)已在雄安、苏州、成都、深圳和冬奥会现场、上海、长沙、海南、青岛、大连、西安等地试点地方。 央行数字货币正进入规模化推广阶段,加速落地应用。

二、数字货币监管现状

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89号文”),打响了数字货币监管的第一枪。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作为数字货币监管的重要文件,引发了数字货币的全面震荡行业。 94公告后,我国继续对数字货币交易和投机行为进行监控。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银保监会、各地金融风险防控部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大量发文下发风险提示文件,封禁公众账号、QQ群等与货币相关的社区,屏蔽多个境外数字货币兑换网站,屏蔽部分货币相关媒体。

对于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现有法律体系以传统货币为法定客体,并未将央行数字货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因此,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使用、流通和监管等方面面临着一些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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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自2009年1月第一个比特币诞生以来,加密数字货币迎来爆发式增长。在我国上述发展和监管现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央行法定数字货币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大规模落地。 除了上述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和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外,还需要修改法律法规以将数字货币纳入其中。 在实施方面,由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广泛普及,实施难度大; 而在技术上,实现对海量币种的实时数据采集、监控和分析还存在一定难度,隐私保护技术有待进一步完善。 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加密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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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洗钱

虽然我国监管部门明确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融资和兑换,禁止设立和运营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但由于各国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政策不一致,境外数字货币交易所或服务提供商可以实现加密数字货币与法币之间的自由兑换,因此卖usdt属于洗钱吗,加密数字货币极易成为跨境洗钱的工具。

相关案例:2021年3月19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央行联合发布的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件中,“陈某志洗钱案”因涉及利用虚拟货币而备受关注。用于洗钱的货币。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知知陈某博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逃往境外,但仍将陈某博的300万元转移非法集资给陈某博一个供陈某博在境外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 此外,根据陈某志的指使,陈某志以90万多元的低价将陈某博购买的车辆卖掉,随后在陈某博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车全部卖掉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密钥又发给陈某博,供他在海外兑换。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要求调取了证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机构开展可疑交易调查,通过资金链穿透、疑点分析研判,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志通过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博将集资诈骗资金转移至境外,已构成洗钱罪。

对策建议:推动数字货币反洗钱创新技术方案和原型系统的研究、设计和应用; 研究建立数字货币反洗钱监测模型; 成立数字货币反洗钱工作组,协调推进数字货币反洗钱检查工作; 深入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吸收各国在数字货币反洗钱领域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功能; 重视数字货币反洗钱法制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和强化防范和惩治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意识。

(2) 税务问题

尽管我国禁止数字货币的发行融资、组织交易、兑换活动,但2013年289号文及对记者提问的相应答复确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普通民众有权参与风险自负。 因此,个体数字货币实体之间仍然存在大量的点对点交易和点对点结算(如两家公司之间约定以比特币结算某批次的支付)。 但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销售数字货币取得的收入或销售产品以数字货币形式体现的收入是否征税以及征税种类。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对个人网上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简称《批复》)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玩家虚拟货币,涨价后向他人出售虚拟货币所得收入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但是,第一个比特币产生于2009年1月,该币出现后,其他区块链数字货币相继涌现,2008年发布《批文》,《批文》不是针对区块链数字货币,而是网络虚拟货币。游戏币。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转让财产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各项资产、股权、债权、权利等)捐赠所得、尚未偿还的应付所得等,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确认所得时纳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缴。 按照这个规定。 销售商品取得的数字货币(货款以数字货币结算,财​​产转让所得以非​​货币形式体现)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公告未明确提及数字货币,而卖家获得的数字货币收入存储在区块链地址或钱包中,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因此,很多企业在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结算时,并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纳税,或者是出于避税、逃税的考虑,而倾向于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

根据数字资产研究院、零一财经、零一智库等机构联合发布的《全球数字资产研究报告(2021)》,目前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马耳他等国家均针对加密数字资产交易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对策建议:根据2013年289号文的规定,数字货币点对点交易和点对点结算有其各自的合规依据。 结算支付、服务报酬等)数字货币是不可避免的。 在此类情况下,建议对数字货币点对点交易和结算的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点对点交易和结算进行明确。 计入税收。

(三)外汇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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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在“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表示,在跨境层面,金融科技对监管有效性提出挑战。 可以想象,如果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轻松绕过银行,实现资金跨境转移。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作为转换媒介,可以方便地转换不同的法币,从而轻松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 有鉴于此,事实上,数字货币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出国旅游、留学等的法定货币兑换媒介,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即商品支付或其他跨境贸易支付方式)。货币)。

前述数字货币对冲交易和国际贸易结算,从行为本身来看可能是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或点对点结算,但涉及“跨境”因素。 如果大量存在和发生,将严重扰乱国家外汇理财秩序。 但数字货币对冲交易和跨境支付结算等监管部门难以管控和追踪。 法律法规未规定数字货币对冲交易及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是否涉及非法结汇等,致使数字货币对冲交易和跨境支付结算成为监管空白领域。

对策建议:从交易盈利结果、交易/支付结算金额、频率、交易/支付目的等方面,研究数字货币跨境对冲交易和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对非法结汇涉及的定性问题进行评价分析。 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数字货币跨境对冲交易和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使用纳入其中。 在外汇管理范围内。 同时,加强数字货币跨境对冲交易和支付结算监测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升监测能力。

(四)法律定性模糊,司法认定不一致

2013年289号文及对记者提问的答复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公众可自由参与,风险自负。 而其他主流数字货币如莱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并无定性,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数字货币(甚至包括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模糊,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还是其他公民个人的权益,其持有和交易(点对点)是否受法律保护? 理论界、实务界乃至司法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或不一致,尤其是在司法界有不同认定的情况下。 一旦发生数字货币相关纠纷,受害人往往陷入维权问题,无从寻求法律咨询。 门,而冒犯的一方是放肆的。 具体来说,我们梳理了以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

相关案例

判决书摘录

评论

(2020)苏07民中322号-民间借贷

公民投资交易非法“虚拟货币”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卢文安、王月梅使用“虚拟货币”抵扣借款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卢文安、王月梅自行承担。

认为数字货币是非法的(当然不是持有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投资、交易、抵销借贷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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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民初11568号-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认为,当前国家尚未承认“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等金融活动,但不否认以太坊可以被视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同等保护”,因此支持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以太坊)被视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涉网商事案件之八: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案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交易在现实中是存在的,持有者仍然希望获得收益。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的信心。 因此,比特币在合同法上属于交易标的,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冯亦然的主张有合同法依据。

认为比特币是合同法上的交易标的,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对策建议: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考虑在评估其合法性的基础上,明确将数字货币归类为“网络虚拟财产”。 出台国家数字货币纠纷裁判指南,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和裁判思路。

(5) 有关 ICO、IMO 和非交易/可兑换区块链代币的合规和监管问题

一、关于ICO的合规与监管

94号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但是,该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或漏洞,导致根据现有的监管文件,所有ICO活动都不能被列入非法类别:

关于ICO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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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号公告中的定义是“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这个定义本质上是不明确的。

关于代币门票的非法销售

《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销售代币票”的罪名。 关于该违法行为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关于非法发行证券

刑法中没有非法发行证券罪,只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非法发行证券”,但规定了未经授权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人数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或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根据上述规定,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群体募集资金存在合规可能性。

关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非法集资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依法批准或以合法形式借款”、“公示”、“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

根据上表分析,如果一个区块链项目仅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群体发行代币和募集数字货币或法币,不进行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且不虚假宣传、提供虚假信息,似乎不属于94号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范畴,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存在合规的空间和可能性。

对策建议:修改完善94号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ICO的定义和特征,准确定性ICO的违法犯罪性质,确保各种形式和特征的ICO不存在是否存在歧义和争议。他们是否合规。

2、关于IMO合规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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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公告禁止ICO,但对于一种新形式,如IMO(以矿机为核心发行代币),不直接向投资人募集“数字货币”,也不直接募集法币,而是向投资人出售特定产品获得资金。 投资者获得产品后,依靠产品贡献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资源,获得区块链系统奖励的代币。 合规方面存在监管漏洞。 是定义为合法的商品交易行为,获得的代币是对参与者贡献资源的合法回报,还是定义为变相的ICO? 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IMO“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变相ICO”。 执行并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对策建议:将IMO合法化,从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明确是否合规。

3. 非交易/可兑换区块链代币的合规与监管

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文件只是在一个框架内禁止ICO,禁止设立和运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token financial platforms and token trading platforms),但基于区块链系统/技术发行代币是一种链上资产符号(映射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资产)或链上节点不对外募集资金或进行交易(联盟链内的资产转移除外),不受现行法规和政策的监管和禁止。 典型案例如“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鉴鉴汇(TCL集团子公司)发行“金票据”(线上应收账款权利凭证),中企云链发行可转让、融资、拆分标准化权利确权通证“云信”,一诺金融平台还发行了一张可拆分、可转让、可持有至到期、可融资的区块链记账凭证。 上述链上资产符号或积分,由于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一旦发行,易于在二级市场流通变现,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 如何监管(是否合规?如何监管?)需要明确。

对策建议:对非交易/可兑换区块链代币的合规监管进行研究,笔者倾向于认为它只是映射实物资产或记录在链上的符号或记账凭证。 积分要确定合规,但如何监管要从发行、备案、流通、销毁等方面研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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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出于金融稳定和安全考虑,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严格的监管态度,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资产的应用在当前和未来都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和趋势。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存在的上述问题,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和政策加以规范,引导其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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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庭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合规、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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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文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公司上市、投融资、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