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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如何看待首例比特币挖矿合约无效

imtoken钱包可以存哪些币 2023-03-11 06:29:27

本文由“天元律师事务所”原创发布,经“金色财经”授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案例介绍

据《宣判!北京第一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以下简称“第一挖矿合同无效”),根据内容,昨日上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布审理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商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根据《第一次挖矿合同无效》一文:

“2019年5月,丰府九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府九鑫公司委托中研公司智创 初创公司购买和管理微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丰府九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合同签订后,风府九鑫公司 府九鑫公司向中岩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中岩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矿机”位于水洛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沙湾乡“矿”正在运行。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府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不再支付收益。丰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公司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比特币,同时赔偿其占用的服务器损失。服务到期后的微存储空间。 (以下简称“丰富九鑫与中岩智创矿业合同纠纷案”)

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涉案合同无效,驳回原告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求。

二、法庭观点

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

朝阳法院认为:

丰富九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但仍代表“挖矿”签订协议,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特殊‘矿工’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基于以下两个考虑:

(1)此类“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2)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挖矿”的规定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网信办、工信部、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证监会、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9月3日(发改润[2021]1283号,以下简称“1283号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专门的“矿工”计算。

目前,我国对“挖矿”活动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打击:

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2021年5月25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委员会(暂未生效),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加大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防范金融风险。

2021年5月27日,根据包头市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问题上访举报的公告》的通知》(宝发变更为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的信访举报,其范围为如下:1)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包括其他隐蔽形式的“挖矿”企业和实体)、个人;2)虚拟货币“挖矿”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土地、电价等企业和个人;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4)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th通过非法手段和个人获取电力。

2021年9月3日,1283号文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创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对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9月15日,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 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37号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加密资产监控技术手段,实现全-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链式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坚决落实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相关部署。清理整顿区域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厉查处国有单位机房“挖矿”活动。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伟指出,虚拟货币“挖矿”危害极大。下一步将以产业集中“挖矿”、国有单位“挖矿”、比特币“挖矿”为重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如被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对其研究并实施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四、民法下的合同无效

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

根据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上述规定中没有与“采矿”活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中1283号文、237号文为部门规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则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规则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视为合同生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则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必须根据对被监管对象的审查,审慎考虑监管力度、交易安全保护、社会影响,并充分推理判决书。”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相关方面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1283号文规定,“采矿”活动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为,不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宏观政策的实现; 237号文规定,“挖矿”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我国经济有序发展。金融安全与经济市场秩序。

有鉴于此,“挖矿”活动有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秩序,从而导致相关合同被视为无效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丰富久鑫与中研智创的采矿合同纠纷中,提到了朝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两大理由:

(1)“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同上一篇文章“1283号文下,‘采矿’活动是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为,不利于碳达峰、碳排放等国家宏观政策的实现。中立”;

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

(2)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倒闭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一篇“ 237号文规定,“挖矿”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和秩序有序发展。经济市场秩序。”

五、这个案例的启示

本案审判长李增辉也表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实物价值支撑,价格易被操纵,存在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交易中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作为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本案将对数字资产行业的发展历史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还有更多的想法:

(1)其他地区的法官会参考本案的逻辑吗?

(2)仲裁员会参考本案的逻辑吗?

(3)Filecoin等其他虚拟货币的合约有效性是否会受到影响?

(4)本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意见,反馈涉案采矿线索,建议相关部门清理。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类似的挖矿行为被整改。

比特币挖矿高耗能发改委

(5)其他涉及挖矿的合约效果如何?

(6)如果不是直接挖矿,但是在挖矿产业链的某个环节的合约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关于作者

天元律师事务所,王伟,朱玄烨,闫泽宇

合伙人王伟

王伟律师致力于数字资产领域的合规,多年来一直服务于行业领先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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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玄烨律师致力于数字资产领域的合规,多年来一直服务于行业领先的机构和个人。闫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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